用户名:
密码:

成功案例

胁从犯的认定
作者:郑君 律师  时间:2018年06月07日
胁从犯的认定 。

在我们国家,做任何事都是讲究自由自愿,不强迫他人做自己不愿意的事,但有时候有由于许多原因,违背自己意愿做了自己不愿意而且是违法的事,这就属于胁从犯。那么,胁从犯是如何认定的呢?杭州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,欢迎阅读!

胁从犯的认定

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,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,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。

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:

1、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,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,不可能具有罪过,不构成犯罪,也就无胁从犯之说;

2、对于先是被迫参加,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,积极实施犯罪的,不宜定胁从犯;

3、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,不宜定胁从犯。

刑法判定

中国刑法规定的被胁迫、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。这是中国刑法的独创之一。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,在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同各种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,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“首恶者必办,胁从者不问,立功者受奖”的刑事政策,对胁从分子,总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宽大处理,争取他们立功赎罪、改过自新胁从犯的认定。建国以后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》中更明确规定,对被反革命分子胁迫、欺骗,确非自愿实施反革命行为的胁从分子,得酌情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刑。这一政策在对敌斗争中收到了分化瓦解敌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。

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,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。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。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。胁从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没有认识,是被诱骗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;也可能有所认识,但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参加实施的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,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认定。”

综上所述,胁迫犯是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事,但不管是什么理由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将受到法律相应的处罚。


【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】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,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。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】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、从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。【减轻处罚】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;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胁从犯的认定的,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。